第二條 招標單位采用招標方式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務所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事務所通過投標承接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應當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嚴格按照業務約定書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第四條 招標委托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包括確定招標方式、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方式下)或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招標方式下)、編制招標文件、向潛在投標事務所發出招標文件;
(二)開標;
(三)評標;
(四)確定中標事務所,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招標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委托事務所。
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事務所中選擇的;
(二)具有突發性,按公開招標程序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事務所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七條 招標單位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事務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
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標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公開的行業信息,并執行財政部有關審計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介紹;
(二)對投標事務所資格審查的標準;
(三)投標報價要求;
(四)評標標準;
(五)擬簽訂業務約定書的主要條款。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披露便于投標事務所確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報價、編制投標文件的招標項目信息,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組織架構、所處行業、業務類型、地域分布、財務信息(如資產規模及結構、負債水平、年業務收入水平、其他相關財務指標)等。
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要求,綜合考慮投標事務所的工作方案、人員配備、相關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商務響應程度、報價等方面,合理確定評審內容、設定評審標準、設計各項評審內容分值占總分值的權重。投標事務所報價分值的權重不應高于20%。
評標標準的具體設計可以參考所附《評審內容及其權重設計參考表》。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需要確定工期的,招標單位應當考慮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的特殊性,合理確定事務所完成相應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事務所座談、答疑。潛在投標事務所需要查詢招標項目詳細資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在做出投標事務所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限要求時,應當考慮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的特殊性,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事務所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公開進行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事務所參加。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家組成,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以下簡稱評委)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專家一般不應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委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十七條 評委應當依據評標標準對投標事務所進行評分。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各投標事務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據名次推薦中標候選事務所。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事務所確定中標事務所。招標單位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事務所。
第十九條 中標事務所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向中標事務所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事務所。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以招標文件和中標事務所投標文件的內容為依據,與中標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
招標單位不得向中標事務所提出改變招標項目實質性內容、提高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費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種名目向中標事務所索要回扣。
招標單位不得與中標事務所再行訂立背離業務約定書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審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對審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招標委托事務所從事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的,參照執行本規范。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評審內容及其權重設計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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