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1 16:20 | 閱讀: 663
來源: 昆明旭坤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 xuku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水域使用權等的評估另行規范。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無形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并考慮其他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無形資產評估的相關專業知識及評估經驗,具備從事無形資產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充分信息,并確信信息來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當的。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
第十三條 當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缺乏執行特定評估業務所需的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過程中所引用的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進行判斷,恰當引用專家意見或者專業報告。
第三章 評估對像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接受無形資產評估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方明確評估對象,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經濟行為,謹慎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單項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組合。
第十六條 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方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與評估目的,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離或者合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恰當進行單項無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組合的評估。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產權因素、獲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場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護、風險因素等相關因素。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范圍、價值類型和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評估目的一般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拍賣、質押、訴訟、損失賠償、財務報告、納稅等。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一般應當關注以下事項:
(一)無形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無形資產是否能帶來顯著、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
(三)無形資產的性質和特點,目前和歷史發展狀況;
(四)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無形資產的保護措施;
(五)無形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獲利能力與獲利方式;
(六)無形資產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七)無形資產實施過程中所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資產的限制;
(八)無形資產轉讓、出資、質押等的可行性;
(九)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十)宏觀經濟環境;
(十一)行業狀況及發展前景;
(十二)企業狀況及發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無形資產一般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所評估無形資產的作用,合理確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產品生命周期等各項因素對無形資產效能發揮的制約,關注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五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收益法時應當:
(一)在獲取的無形資產相關信息基礎上,根據被評估無形資產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歷史實施情況及未來應用前景,結合無形資產實施或者擬實施企業經營狀況,重點分析無形資產經濟收益的可預測性,恰當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二)合理估算無形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合理區分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所獲得收益,分析與之有關的預期變動、收益期限,與收益有關的成本費用、配套資產、現金流量、風險因素;
(三)保持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一致;
(四)根據無形資產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現率,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區別于企業或者其他資產折現率;
(五)綜合分析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法定壽命及其他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市場法時應當:
(一) 考慮被評估無形資產或者類似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活躍的市場,恰當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二)收集類似無形資產交易案例的市場交易價格、交易時間及交易條件等交易信息;
(三)選擇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可比無形資產交易案例,考慮歷史交易情況,并重點分析被評估無形資產與已交易案例在資產特性、獲利能力、競爭能力、技術水平、成熟程度、風險狀況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評估對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據宏觀經濟發展、交易條件、交易時間、行業和市場因素、無形資產實施情況的變化,對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評估無形資產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成本法時應當:
(一)根據被評估無形資產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慮無形資產價值與成本的相關程度,恰當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二)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
(三)合理確定無形資產貶值。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無形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分析,形成合理評估結論。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并進行恰當披露。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下列內容:
(一)無形資產的性質、權利狀況及限制條件;
(二)無形資產實施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條件;
(三)宏觀經濟和行業的前景;
(四)無形資產的歷史、現實狀況與發展前景;
(五)無形資產的獲利期限;
(六)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無形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下列內容: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
(三)對初步評估結論進行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四)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9 年7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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