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14:09 | 閱讀: 733
來源: 中國政府網 作者: xukun
準則和執業規范。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在異地設立的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采用“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六條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產評估資格三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之日前三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四)設立申請日前三年內未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6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二)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后執業滿三年;
(三)成為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資產評估機構作出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營業范圍;
(四)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經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七)經分支機構所在地資產評估協會核實的擬轉入分支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情況匯總表、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身份證的復印件以及轉所證明;
(八)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九)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完成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該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及資產評估協會。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本機構注冊,并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除外。
第四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評估業務管理制度;
(五)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首席評估師由本機構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建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執業規范、質量控制、客戶服務、企業形象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或換發證書。
第五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二)資產評估機構向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的報備情況;
(三)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執業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實施執業質量檢查,建立誠信檔案制度。
第五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不符合有關條件的情形出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于90日內達到規定條件。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且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未在90日內達到規定條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撤銷其資產評估資格或者分支機構的設立許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資產評估協會:
(一)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三)資產評估機構上年度資產評估項目匯總表;
(四)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證明材料。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將該分支機構有關材料及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營業范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九條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確實難以達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降低有關條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設立從事文化藝術、自然資源等特別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其設立條件可以適當調整,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 已經依法設立的其他評估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5月11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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