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9 16:19 | 閱讀: 7741
來源: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作者: administrator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各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以下簡稱總預算會計)的核算,充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財政部門的總預算會計。
第三條 總預算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核算、反映、監督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周轉金等各項財政性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第四條 總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救蝿杖缦拢?/p>
一、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核算事務。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資金調撥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
二、調度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的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庫存和用款單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資金的基礎上,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并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會計監督。
協調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征解會計等之間的業務關系,共同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城市,下同)總預算會計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定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輔導本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的事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會計的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定及核發會計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總預算會計,負責組織與管理預算會計工作,并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人員分工。
總預算會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
總預算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單位會計,不得收付現金和經管收繳的物資。
第七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會計期間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訖日期為準。
年度終了后,可根據工作特殊需要設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決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九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有外幣收支的,在登記外幣金額的同時應根據國家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記賬。
第十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政收支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十二條 總預算會計信息,應當符合預算法的要求,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上級財政部門及本級政府對財政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財政資金(包括一般預算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專用基金、財政周轉金等)都應當納入總預算會計核算管理。
第十五條 總預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預算執行報告中說明。
第十六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七條 總預算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對于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八條 總預算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十九條 凡是有指定用途的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一級財政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財政性存款、有價證券、暫付及應收款項、預撥款項、財政周轉金放款、借出財政周轉金以及待處理周轉金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性存款是財政部門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財政資金。包括國庫存款及其他財政存款。財政性存款的支配權屬于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并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傤A算會計在管理財政性存款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資金,統一調度。各種應由財政部門掌管的資金,都應納入總預算會計的存款賬戶。調度資金,應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保證滿足計劃內各項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把資金用活用好。
二、嚴格控制存款開戶。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除財政部有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指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將預算資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任意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三、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資金。不得辦理超預算、無用款計劃的撥款。
四、轉賬結算??傤A算會計的各種會計憑證不得用以提取現金。
五、在存款余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第二十二條 有價證券是中央財政以信用方式發行的國家公債。各級財政只能用各項財政結余購買國家指定由地方各級政府購買的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應按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購入有價證券(含債券收款單)應視同貨幣妥善保管。
當期取得有價證券的兌付利息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三條 暫付及應收款項屬于往來結算中形成的債權。包括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上下級財政結算形成的債權以及對用款單位借墊款形成的債權。
暫付及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并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四條 預撥款項是按規定預撥給用款單位的待結算資金,包括預撥經費和基建撥款。
預撥經費是用預算資金預撥給用款單位的款項。凡年度預算執行中總預算會計用預算資金預撥出應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項以及會計年度終了前預撥給用款單位的下年度經費款,均應作為預撥經費管理。
基建撥款是預撥給受托經辦基本建設支出的專業銀行或撥付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建設款項。
各項預撥款項應按實際預撥數額記賬。預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應在年終前轉列支出或清理收回?;〒芸顟唇ㄔO單位銀行支出數(限額部分)和撥付建設單位數(非限額部分)轉列支出賬。
對行政事業單位撥款,應按照單位領報關系轉撥。凡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能作為主管會計單位,直接與各級財政部門發生領報關系。
第二十五條 財政周轉金放款是直接貸付給用款單位的財政有償資金。
借出財政周轉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用于周轉使用的有償資金。
財政周轉金的貸付、借出和回收,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待處理財政周轉金是指周轉金放款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經審核已成呆賬,但尚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核銷的財政周轉金。
待處理財政周轉金應按實際轉入數額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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